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实习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2  阅读:15619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实习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强实习的管理,确保实习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保证实习巡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2015年3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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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实习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保证实习巡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巡查方式和要求

实习巡查教师原则上为本系专兼职教师,每个实习点由一位教师负责。巡查教师通过电话访谈、在线交流、现场巡查等方式定时、定点进行实习巡查。巡查教师应有计划地合理轮换巡查方式,每个实习点现场巡查次数原则上为省外2次(含接送)、省内昆明地区4次(含接送)、昆明以外地区3次(含接送),巡查教师必须现场参与实习生接送。遇特殊情况或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学院安排及时现场巡查。

(一)现场巡查

现场巡查指导内容应包括:

1. 听取实习单位领导和负责部门对学生实习的意见、建议;听取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的意见、建议。

2. 探望实习学生,听取学生对实习的感受、意见和建议,调解矛盾和纷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能集中学生则集中学生听取意见,不方便集中的,听取学生意见的覆盖面每次巡查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电话访谈

电话访谈是实习巡查老师与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经常沟通的一种直接有效方式,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电话巡查,且尽量覆盖各个实习点。电话巡查内容应包括:

1. 及时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状况(包括上班时间、岗位技能、工作强度、工作适应、人际关系等)、生活状况(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思想动态等信息资料,收集意见和建议。

2.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问题学生做好引导教育工作。

(三)在线交流

巡查老师也可通过短信、QQ等方式与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动向,做好实习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

二、巡查记录管理

巡查老师对巡视和访谈的内容和过程,要做好相关记录,并认真填写《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记录表》,对好的做法与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记录表》由各系存档备查。

三、巡查考核办法

(一)每一个实习周期结束,各系要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交教务处。

(二)实习巡查教师的考评由各系和教务处共同评定。考评内容和方式:

1. 巡查情况:以上报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记录表》为基础进行统计,由各系和教务处抽样评定。教师定期与实习组长或无组别学生个人联系了解实习情况,每个实习点巡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

2. 档案资料情况:以上报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巡查记录表》为基础进行考评,能真实、准确、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并准时上交各系的为合格。实习结束后,实习巡查教师要及时总结,收集相关资料(典型事例、实习鉴定表等),交各系集中后转教务处。

(三)实习工作经费按40元/生发放至各系,由各系统一管理、使用。该项经费用于接送实习生及日常联系实习点等工作开支,不能发放给教师个人,各系建台账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核查。巡查过程形成的差旅费等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报销。

(四)每一个实习周期结束并经考评合格的,根据实习生人数核定实习巡查教师的工作量(含周末、寒暑假工作):

40人以上(含40人)         --60节课时

40人以下30人以上(含30人)--50节课时

30人以下20人以上(含20人)--40节课时

20人以下10人以上(含10人)--30节课时

10人以下                    --20节课时

四、实习巡查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出现因巡查管理和教育不到位或掌握情况不及时而引起实习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巡查教师责任。

五、此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