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3  阅读:10093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为强化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经2014年6月19日党委会研究,决定实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

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

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云南省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特色骨干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通过实施云南省特色骨干院校建设,学院将按“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紧紧围绕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相关行业的人才需求,全面推进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提升学院办学整体水平,通过三年的建设,使学院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具有明显办学优势和鲜明办学特色的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为我省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涉毒人员矫治、社区矫正和泰国语专业建设项目等4个省级项目及“铸警魂”素质教育平台、师资队伍、社会服务能力、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学院信息化建设和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等6个建设项目。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735万元,其中,省财政投入500万元,举办方(省监狱管理局)投入500万元,学院自筹735万元。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过程监管、专家考核”的原则。“分级管理”就是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院、系(部)、专业三个层次,学院对省教育厅负责,分管联系院领导、各系(部)主任及项目负责人对学院负责,各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对系(部)负责,逐级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施行项目责任制,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过程监管”就是学院成立项目建设监督办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保证项目执行合法、规范,保证投资效益。“专家考核”就是组织院内外权威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按时、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圆满完成学院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把学院建设成社会美誉度高,影响力大、特色鲜明的特色骨干院校,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管理的模范。

第六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特色骨干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二)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三)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特色骨干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责任书的签订;

(三)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评、验收;

(四)起草院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五)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

(六)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

(七)及时发布项目建设中各方面信息,设立并管理“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门网站”。

第九条 学院成立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跟踪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进行跟踪监控,检查项目建设阶段性任务的完成进度及完成质量;

(二)及时向项目建设办公室及各建设工作组反馈项目建设工作的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监督项目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的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建设目标责任制。学院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各专项建设项目工作组,承担各项目建设内容的具体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制订并布置落实建设项目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工作任务;

(三)在学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五)接受项目建设办、项目监督办、财务处和监审处等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协调、解决或向领导小组反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带领项目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协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应聘请本专业所面向的行业企业专家建立项目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是学院与省教育厅、财政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负责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建设方案。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实需要做局部调整的,必须由该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人向学院项目建设办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初步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如果是重大调整,还必须征得省教育厅的同意。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工作组应与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各项目建设工作组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目标,并按责任书进行检查、评估、验收。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总结由各项目建设工作组把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学院建设办,由建设办汇总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中期检查由监督办、建设办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第十七条 各项目组因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外出调研、培训、交流学习、组织和参加会议前,对应建设任务书的具体活动安排,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学院项目建设办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外出调研、培训、交流学习、组织和参加会议结束后,项目组须向学院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调研(学习)报告一

份(纸质版和电子版)。调研(学习)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研(学习)内容、体会与收获、思考与建议等内容。调研(学习)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建设办备案存档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实施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云南省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题网站”详细公布各项目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全面监控、密切跟踪。

第十九条 学院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建设资金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省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才引进。

第二十二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院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项目工作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和使用,由学院财务处依照学院设备仪器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级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承办部门应自觉接受财务、监审等有关部门和学院监督办、建设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项目监督办、建设办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对全院性的检查考核由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各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检查考核由各项目监控小组及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时间: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年度考评在每年12月份进行,由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人员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建设监督办、建设办及外聘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检查考核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文件或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部门或项目组。被考核部门、项目组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院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创建成果予以奖励表彰。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各级各类建设项目组及个人,以及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专门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学院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造成学院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要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部门和项目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特色骨干院校项目建设办、项目监督办、项目负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特色骨干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特色骨干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