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阅读:9324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师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经2010年4月27日党委会研究,决定实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配合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界定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主要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向学生所做的各项工作的劳动付出量,包括授课(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指导实验和实习、组织模拟法庭,以及其他与承担的教学任务直接相关的工作。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以经核实的实际教学工作量为准。教师工作量是考核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也是发放年终考核奖金超定额教学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三)无正当理由,完不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不得参与评优评奖、学历晋升和职称评定等。教师工作量不饱和时应主动写出申请,报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核准,主管领导审批后分配其他工作任务。拒不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依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均列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具体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考课、函授课、培训课、实训实验指导课、驾驶培训理论课等,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两类。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学计划以内的各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按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统计。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日常课堂教学工作量以外,教师在有关教学环节以内承担的,应予另行计算的课时量。课堂教学工作量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均折合为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标准

1.采取“课时”加“系数”的方法计算,根据授课班级人数,规定不同的课时系数,按系数计算标准课时。专职教师,不分职称额定工作量为每周10课时,学年满教学工作量360课时(每学期以18周计算)。

2.教师担任部门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和兼任其他行政工作的,相应减免教学工作量。以学院聘任文件为依据,具体应完成教学工作量标准如下:

(1)学院中层干部按额定教学工作量的40%计算。

(2)其他兼职教师按额定教学工作量的60%计算。

3.无教师职称的行政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教学需要,经教务处提出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可兼任部分课程的教学任务。所任课时均为超课时,原则上每周兼课不超过4课时。

4.教师额定工作量,学院将根据学院教学工作总量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标准课时和标准班级。除少数课程外,学院教学计划确定的每1节课堂理论课为1个标准课时;授课班级以59人以下为标准班计算标准课时。

 2.合班或大班上课。以标准班人数59人以内为基数1,授课班实际人数在60人以上的,相应增加课时系数0.2;授课班实际人数100人以上的,相应增加课时系数0.5;授课班实际人数在150人以上的,相应增加课时系数1。

3.函授课、自考课、资格证考前辅导课和培训课。函授课每节按系数1计算,自考课和资格证考前辅导课每节按系数2计算,培训课每节按系数3计算。

4.新开课。新开课指所开课程为教师自己以前未主讲过的课程(不包括新教师首次开课以及选修课)。教师授新课每节按1.2课时计算。教师讲授同一门新课的班级在两个以上时,只计算一个班的新课工作量,新课的确认由教务处统一认定。

5.教师在同一学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时(不包括选修课),其课时数较多的一门课按每节1.2课时计算。

6. 选修课。以30人为基数1进行折算,59人以内按基数1算,60-100人系数为1.5,100人以上按系数2计算。

7.实验实训课。纳入教学计划的课堂实验实训课(不包括校外组织实施),对未设专职实验员,由任课教师自己承担实验准备工作的实验课,每1课时即为1个标准课时。该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指导和考核等教学环节。安排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实验课的每小时以1课时计算。

8.组织模拟法庭的工作量。教师组织班级的模拟法庭活动,每班每次以6课时计算,组织全校性的模拟法庭活动每次以10课时计算。

9.毕业实习指导。专业实习:负责一个实习点(实习学生不少于30人)的教师每天计1.5学时工作量;实习学生少于30人的按1课时计算。负责二个或二个以上实习点(实习学生均在30以上)的教师每天计1.8学时工作量,如实习学生有一个点少于或者两个点均少于30人的,按1.5课时计算。如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该学期满工作量,根据教师的专兼职情况计入课时。负责对实习点巡查的教师,每个实习点每周以3课时计算。

10.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工作量。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工作量是指教师制作教具,维修、调试仪器,设计新实验等所完成的工作量。实验室可设实验室管理员,由教研室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工作职责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协助和配合任课教师搞好实验教学,维修、调试仪器等。负责兼任实验室管理员的教师工作量,由教研室主任根据工作情况核定,侦查教研室每年不超过180课时,狱所政教研室每年不超过36课时。

11.警体器材管理工作量。每年不超过108课时。

(三)非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课外教学指导工作量。组织辅导各类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比赛及兴趣小组活动(指辅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运动队、课外兴趣小组指导)的工作量,须提前报计划或方案至教务处(一般按学期报),每次不得少于1.5小时,每次计入1课时。

2.命题、监考、阅卷工作量。

(1)试题库命题或补考命题为每套试题4课时。

(2)监考工作量,每人每场监考以2课时计算。

(3)批改补考试卷10份以下,按1课时计算,10份以上20份以下,按2课时计算。每增加10份增加1课时,不足10份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3.指导青年教师(包括制订指导计划、指导教案撰写、听课、答疑、评课等),每指导带教1位青年教师,按平均每学期10课时计算。

4.课程建设、专业建设课时量。

表1

项目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

国家级重点专业

省级重点专业

院级重点专业

国家级精品课程

省级精品课程

院级重点课程

专业负责人(课时/周)

4

2

1

3

1

0.5

备注

依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计入工作量。其他参与人一般不超过4人,每人的工作量由负责人确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工作量的一半。

5.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量。

表2

项目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国家级

省部级

院级

负责人(课时/周)

4

2

1

备注

依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计入工作量。其他参与人一般不超过4人,每人的工作量由负责人确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工作量的一半。

6.其他教学工作量。除上述所列外其他尚需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的,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四、关于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其它说明

(一)超课时的计算仅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承担行政工作的教师,无教师职称的行政人员每周不超过4节,中层干部每周不超过8节,其他兼职教师每周不超过10节,超过部分不计入超课时。

(二)教师在完成额定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应当完成与之相关的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如有教师拒不完成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即使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课时也视为工作量不饱满,本职工作未完成。

(三)经学院输送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监狱等挂职锻炼、学习或者到其他高校脱产进修的教师,每学年连续累计两个月以上的,进修、挂职和学习期间减免应完成的工作定额;不足两个月的,不减免应完成的教学工作定额。

(四)课堂教学的工作量由教务处统计,函授课、自考课和培训课的工作量由成教处统计,其他工作量由教师本人向教研室申报,教研室审查后,报教务处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五)对于课时申报填报不实,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扣除虚报课时,同时扣除本人全年教学工作量的10%,还扣除所在教研室主任全年教学工作量的20%,并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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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