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阅读:9817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院长办公会于2010年4月29日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审定,决定予以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纪律

第一条 教师必须按学院和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安排学期教学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遇事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和调课手续,并做妥善的安排。

第二条 任课教师需调课,必须事先填写《教师临时调课表》。如不能调课,可用自习课或晚上的时间补课,填写《临时自习调课单》。上述调课单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留存备查。

第三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中途不准离开课堂,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在编教师上课一律按规定着警服,做到警容风纪严整,其他教师上课着装要得体,仪容要整洁大方。

教师不得在教室或其他教学场所内吸烟。

无特殊情况,教师应站立讲课。

第四条 教师必须在授课结束后据实填写和提交《教师教学日志》,并在《教师授课签到表》上签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提交教学日志或签到。

第五条 教师要服从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完成授课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必须参加学院、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教研活动及其他教学活动,完成学期听课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第七条 在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要按照教学管理的要求,进行教学总结并向教研室报告。

第二章 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大纲、通晓教材内容,对授课对象情况基本了解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

第九条 学期授课计划必须在开课前完成。授课计划要求格式规范,一式2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实施。一份教师自留、一份由教研室保存。

第十条 有实验、实践教学和电教内容的计划要向教务处单独申报。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应在教研室充分讨论基础上拟定,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内容变动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及体系结构,确定重点章节和各章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选修课程的教学情况,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后继课之间的衔接。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不断深入到学生之中,了解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六条 教师应做好使用教学直观教具及其他教学工具的准备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教师的教案可以章为授课单位进行编写。教案可有详案和简案,新教师宜用详案,经过教学实践可逐步过渡到简案。教师在开课前至少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剩余部分应保证在授课前一周写出。教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四章 授   课

第十八条 教师应在教案的基础上,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也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教师在保证达到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评价各学派的观点,讲述自已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要引导学生正确吸取学科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能力。要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 教师讲课应该使用普通话,教师讲课语言应清晰,表达准确、简练。  

第二十三条 平行课教师教学进度必须统一。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自己课堂的纪律负全责。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重点辅导。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一般在课间及自习课内(含下午4点-6点、晚上7点-9点)进行,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辅导答疑情况要有记载,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组成。

第六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二十七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科研、创新能力的途径。应列入课程进度计划,精心组织。   

第二十八条 必须配合课堂讲授的要求,制订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学生掌握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教师必须根据实践大纲的要求,精心组织和安排实践教学、提出实践内容。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可以在课堂内完成,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进行。

第八章 作 业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数量、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要仔细,提出作业中的优点和缺点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数量和质量要做记载,并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

第九章 实 验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提前作好实验准备,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      

第三十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生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十章 实习、毕业论文

第三十八条 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教师都应承担指导实习任务。      

第四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积极了解实习单位情况、落实实习安排,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即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第四十一条 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高职院校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指导毕业论文的工作原则上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目的、态度、方法及参阅文献,拟定论文提纲等均予以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师,必须写出论文评语并报教研室审查,按标准评定论文成绩。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的安排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考试两种。考查课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评定,原则上各占50%。期末考查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口笔兼试或采用“小论文”方式进行。期末考试课程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闭卷考试。考试课总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期中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提问、作业、测验、实验等。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毕业论文、毕业实习采用等级制记分,等级制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六条 试卷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综合考虑所涉及知识的深度和知识的覆盖面,按主、客观题一定比例的要求,每门课程同时命出A、B两套试卷 (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份量和难度大体相当,但不得雷同。平行科目要求试卷统一。所有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核准。凡有试题库的考试科目,可以从试题库直接抽卷。   

第四十七条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试题的保密规定。泄密者将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半小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应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教师应认真监考,期间做到不交谈、不看书、不瞌睡、不离考场、不打手机。  

第四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对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教师要予以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保留证据,在试卷上写上“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客观地描述当时情况填写到考场记录上,在上交试卷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后,一般由教研室为单位进行集体阅卷,并及时登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五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据、扣分有理,不得以个人意愿随意增减分数。成绩一经报送,非特别出错并经教务处主任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五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情况应经常地进行自我分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课程考核完成后,要认真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作出书面总结,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