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课堂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07  阅读:11547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

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课堂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强化教师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在全院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根据《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现就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加强课堂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教师和学生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室内课一律按规定着警察常服,室外课着作训服或迷彩服(特殊情况按任课教师要求着装)。

二、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课铃响前5分钟应到达上课地点,在教室内外督促学生做好课前准备。正式上课铃响后,教师迅速走上讲台,分队值班员下达“起立!”口令,整队完毕行举手礼向教师报告:“教员同志,××分队课前准备完毕,应到××人,实到××人(报清楚是否有请假或公务等人员),是否上课,请您指示!”教师还举手礼,并下达口令“上课!”分队值班员回答“是”后,向全体学生下达“坐下”口令,开始上课。下课铃响,教师宣布下课,分队值班员下达“起立”口令,全体学生起立,目送教师离开后自行解散。课后任课教师须认真如实填写《教师教学日志》。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课堂考勤制度,每次课都要对学生的考勤认真进行审核,在学生学习副分队长提交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将病事假学生及旷课学生的姓名登记在教学日志上。学生迟到或早退3次算旷课1节,旷课节数超过本课程总学时30%的平时成绩记0分,考查课程不能评为良好和优秀等级;旷课节数超过本课程总学时40%的取消考试资格,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同时取消学生评教资格;教师必须于考试前一周把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各教研室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开展教学,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准备教学所需的各种教具、模型等;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还要做好多媒体课件。教室上课应做到“四有”,即:有课程教学大纲,有学期授课计划,有课程教材,有教案(课件)。    

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求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简练、生动,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教师在课堂讲课时,无特殊情况,要求站立讲授,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六、任课教师必须教育与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和教室环境卫生。对违反课堂纪律、违反警容风纪和破坏教室环境卫生的学生,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分队值班员应认真填写《课堂违纪登记表》交任课教师签字并于课后交所属大队处理。

七、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教师需要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的,一般至少须提前1天到教务处办理停调课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八、任课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包括上课出勤率、听课认真程度、作业完成情况、实践环节完成情况等,教师有权对上课表现差的学生平时成绩作零分处理。

九、学院、教研室、教学督导组应经常对教师上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并广泛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必须自觉接受学院督导、教务处和各教研室的教学督查及教学质量检查,必须自觉接受同行的听课评教。

十、教学活动期间,教学值班员必须严格履行值班职责,按时到教学片区检查巡视,对照课表检查是否有老师缺课或或私自停课、调课的情况,检查教学活动是否正常,遇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即时向值班长汇报并负责现场处置。

十一、教学值班人员每天在教学活动结束后,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当天教师的上课情况、旷课学生的姓名及分队进行统计和记录后报教务处。

十二、学院教学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擅离岗位或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