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辱骂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顶撞教职二或领导,并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规定攀爬学生公寓、宿舍、围墙者,夜不归宿者,无出门条私闯门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或破坏消防器材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从事经商活动(经学院和二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组织的勤二助学活动除外) ,经查证属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乱刻桌椅,在黑板、墙壁等地方乱涂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三至第十五条中类似条款,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