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涂改、伪造证件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四)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着制服外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转借制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寓、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违禁物品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寓、宿舍区内私用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者,除没收电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责任自负,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公寓、宿舍区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责任自负,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公寓、宿舍摔砸他人、公共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并依规定加倍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休息时间内,在公寓、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包括大声幢哗、吹奏乐器等) ,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