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异性宿舍、厕所、浴池窥视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异性同宿、与异性发生性行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禁酒规定喝酒者:
(一)在校内外喝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喝酒后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回国酒后破坏公物、参与打架者,可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一)私自涂改、伪造学院制发的有关证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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