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至
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参与聚赌,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
第十条 有不良生活作风问题、道德败坏者:
(一)在校园内或校园外同异性有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
者,男、女同学不正当交往,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园内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制作、传阅、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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