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参与打架者
凡有动手打架行为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策划者
1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 、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从重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果及其他不良影响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虚假证明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虚假证明,并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当事人犯此款,加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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