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改正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行为,又不构成犯罪者,除交出赃物、退赔损失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并处受损价值3 -5 倍的加倍赔偿外,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