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处分的学生,有立功、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二作、学习情况总结;本人所在班意见;大队长意见;学生处、教务处领导意见;学院主管领导意见;解除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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