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阅读:99127

(五)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存放于学院档案室。

(六)各大队在违纪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宣布之日起,要在3 天内

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凡元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本人承担所引起

的一切责任,学校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经考察,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考察期满后,表现好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