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存放于学院档案室。
(六)各大队在违纪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宣布之日起,要在3 天内
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凡元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本人承担所引起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经考察,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考察期满后,表现好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