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大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领导研究批准;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上报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名;通过后的处分决定应加盖公章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大队、学生处、教务处各保留一份;寄发一份给学生家长,本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但处分依然有效。
(四)允许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可向系部、学生处、教务处直接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应当在
接到申诉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