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阅读:99121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在本院曾受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在院外违纪,有损学院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犯错误后,能积极检讨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三次受警告处分未撤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内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记过处分期间内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视违纪情节,给予延长留校察看处分期的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不得参与当年评选先进和奖学金;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期分值考核以零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