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二)在本院曾受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三)在院外违纪,有损学院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犯错误后,能积极检讨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三次受警告处分未撤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内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记过处分期间内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视违纪情节,给予延长留校察看处分期的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不得参与当年评选先进和奖学金;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期分值考核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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