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阅读:35603

 

第十条  学生处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由学生处领导、教务处领导、各系主任、大队长组成,负责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和修改各种奖励办法,

复核审批获奖名单。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二条  获各种奖励后,经复核或举报发现有不符合评奖条件的,追回已发的全部奖金,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