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生处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由学生处领导、教务处领导、各系主任、大队长组成,负责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和修改各种奖励办法,
复核审批获奖名单。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二条 获各种奖励后,经复核或举报发现有不符合评奖条件的,追回已发的全部奖金,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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