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各种奖励评选办法分别按《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试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三好学生评定办法》(试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同一事迹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层次上重复表彰;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颁发其中一份最高奖励。
第九条 各大队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任课教师、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负责统计、公布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初定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