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

作者:纪检监察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2  阅读:7734

为加强学院对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采购招投标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内的招投标项目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招投标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以及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学院采购招投标工作,应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院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招投标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采购招投标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分管行政后勤、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行政后勤处、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现教中心和工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采购(招标)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由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行政后勤处,由行政后勤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教材、仪器设备、图书、学生保险等物资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制订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组建学院采购(招标)监督组和各采购(招标)工作组;审批采购(招标)项目;审定采购(招标)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采购(招标)监督组和采购(招标)工作组的工作,并依据本规定纠正其错误行为和结果。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审批采购(招标)项目,特殊情况随机召开。

2、采购(招标)监督办公室职责:复核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审核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建立采购(招标)诚信档案;监督采购(招标)程序;受理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完成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采购(招标)办公室职责:制订、修订、完善采购(招标)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招标)工作;解决采购(招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三、采购(招标)程序与方式

(一)采购(招标)申请和标书拟订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预算申报采购计划,按采购(招标)类别填报《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一)由申报部门按项目填写,并向对应的采购(招标)办公室提出采购(招标)书面申请,并附项目采购实施方案(方案须写明采购(招标)方式建议),经对应的采购(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2、属于《云南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内的招投标项目,由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对应的采购(招标)办公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云南省政府和主管厅局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招标)。

3、属于院内自行采购(招标)项目,由对应的学院采购(招标)办公室制订标书,发布采购(招标)公告。

4本规定中属于院内自行采购(招标)标的范围:

    1)单项30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制作安装工程;

21000元以上单台(套)设备购置;

3)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总值5000元以上的设备、物资、图书、药品等购置;

4)适合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学院自行采购(招标)方式

1、实行院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学院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须在校园网的首页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2、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是指学院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竞标;

3、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邀请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就采购(招标)事宜进行谈判;

4、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须由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对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5、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须在掌握较为准确的市场价格之后,集体确定一家资信良好的供货商进行采购谈判,但不得向供货商透露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

(三)资质审查

采购(招标)过程中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监督办公室应首先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院内招投标评标小组的构成

学院组建院内招投标评标专家组,每个招标项目评标前一天由采购(招标)监督办公室抽取5名相关专家参加评标。采购(招标)监督组成员和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成员及评标专家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确定供货商(评标)的原则和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六)确定供货商(评标)的方法

1、采取投票定标的,总票数应不少于五票,每位专家记一票,实名投票,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决标;       

2、采取打分定标的,总分实行百分制,记分内容至少应包含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五项关键指标,总分排名第一者即为首选供货商(中标人)。

(七)合同谈判与条款拟订

1、首选供货商(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由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与首选供货商(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2、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货商(中标人)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采购(招标)合同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拟订的合同应当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

(八)采购(招标)结果审批与合同签订

采购(招标)结果经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院长代表学院与供货商(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补充、变更及争议与复议

凡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确定的供货商(中标人),以及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作(评标)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采购(招标)工作中出现争议,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牵头,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参与,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讨论,并对争议问题写出论证意见书。

(十)项目验收

采购(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所签定的采购(招标)合同及附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由申报部门填写《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建维修改造制作工程验收表》(见附件二)或《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招标)货物验收表》(见附件三)后,进行验收。申报部门负责检查设备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检查合同指标是否完全满足;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审核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处负责过程监督。验收结束,需由申报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采购(招标)办公室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采购(招标)文件的备案、保管和检查

采购(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存档,采购(招标)部分资料复印件(含采购(招标)公告或邀标函、评标记录、会议纪要、合同)交纪监察审计处留档备查。

(十二)续标

续标应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续标报告,并由对应的采购(招标)办公室召集原采购(招标)工作组,进行论证后作出续标意见书,报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四、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采购(招标)而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项目,监察审计处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一)学院工作人员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采购(招标)工作中拒绝监督,或采购(招标)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备选供货商(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招标)工作,使采购(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院利益的;

4、采购(招标)过程中,接受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旅游、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6、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违规违纪处理

1、属学院相关采购(招标)办公室责任的,当次采购(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采购(招标)成员资格;

2、属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责任的,当次采购(招标)无效,并取消其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院的各种采购(招标)工作;

3、属采购(招标)参与者(评标人)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并取消主要责任人的采购(招标)或评标成员资格;

4、对违纪者,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采购(招标)工作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招标)申请表

附件2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建维修改造制作工程验收表

附件3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招标)货物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