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15  阅读:9301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听课管理办法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抓好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增强教师间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促进教师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使听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及任务

(一)学院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

(二)教务处正、副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三)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轮听1次。

(四)行政兼课教师、专任教师每月至少相互听课1次,近五年新录用(调入)的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见习期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五)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中队长每月在所带大队、分队至少听课2次。

二、听课管理

(一)院领导由教务处统一发放《课堂教学评价表》和课程表。

(二)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各教研室应根据教务处发放的课程表及时制定本部门的学期内听课计划并交教务处,同时领取《课堂教学评价表》发给本部门专兼职教师。

(三)听课人员可以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确定听课时间,听课前可不通知所听课程任课教师。
  (四)听课人员应认真、完整填写听课记录,并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每次听课时间为一学时。

(五)对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教务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分管院领导反映,分管院领导可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门会议。

(六)教研室主任应负责定期检查本部门听课情况,对本部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

(七)各教研室于每月底将本部门专兼职教师当月《课堂教学评价表》汇总交教务处。学生处于每月底将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中队长当月《课堂教学评价表》汇总交教务处。教师、学管干部未完成规定的听课时数,视为未完成教学任务。

(八)各级人员听课评议结果是被听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