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阅读:9300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2009629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云南省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院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的完成。   

二、参与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参与本院实际录取分数线的划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进驻招生录取工作现场,对录取工作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和退档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招生考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省纪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杜绝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   

六、完成上级和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招生纪律教育。   

二、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三、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严禁泄露工作机密;严禁私自在录取场所接待私人来访;严禁私自携带招生录取资料离开招生录取现场;严禁私自对外传播未经公布的招生信息;严禁超越工作权限的个人行为;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各种宴请或馈赠;严禁收受考生及其亲属的礼金、礼品。   

四、参与学院对招生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研究和处理,对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考试院上传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积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督促招生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

六、监督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和各种收费的情况。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管理部门应将录取新生花名册报送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提出清退意见。

第七条 预科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八条 学院应为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