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
规定指出,发、送和接受“红包”,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或者获得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等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
规定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或借逢年过节、祝贺生辰、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外出考察、单位庆典、联谊活动、座谈开会等机会利用公款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严禁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利用公款向相关单位、单位领导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关系人发、送“红包”。
规定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报销相关款项。发、送“红包”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以共同违纪论处,要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反规定发、送“红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责令追回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登记、上交。凡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索要或者暗示对方送“红包”的,从重处分。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审计机关要把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支出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把公务费用开支关;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
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已于2012年11月9日以云司警院党【2012】56号文件全文转发了该文件,要求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达到全体教职工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党性观念,做到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警钟常鸣,自觉防范,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经济、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凡涉及有违反本规定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绝不姑息、包庇。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室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