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监察审计处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3  阅读:9904

云司警院【201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学院发展目标,、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作用,加强促进廉政建设,促进学院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云南省监狱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应当配合和支持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经常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 分管院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根据院长的要求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监督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学院财务会计机构相分离。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 ,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组织参加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部门也有权申请内审人员回避,内审人员是否回避 , 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一)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部门、审计事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一)对学院及所属部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四)对学院对外投资、合资、联营、合作经营等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学院全资和控股的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其经营效益进行审计;对上述经济实体关、停、并、转时的清算进行审计;

(五)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研究制定学院内部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院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与审计项目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告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完善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遵守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显著 , 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向学院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和学院当年的中心任务,确定年度内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三天,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以被审计部门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学院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向审计组提供有关审计事项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实施审计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二)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三)审计过程中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四)记录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或者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五)审计过程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 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审计组向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单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报告学院分管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审计报告, 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报院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生效, 被审计部门必须在30个月内执行整改天内执行整改, 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学院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 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 包括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学院分管领导责令改正由学院主要领导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院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学院和被审计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泄露被审计部门秘密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3 1 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