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9  阅读:1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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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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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奖项:

1、队前嘉奖;

2、“三好学生”奖;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优秀学生奖学金”奖;

5、“优秀毕业生”奖;

6、“先进集体”奖。

    第五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荣誉证书;

3、颁发奖金、奖品;

4、通报表扬;

5、通令嘉奖。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种奖励评选办法分别按《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三好学生评定办法》、《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同一事迹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层次上重复表彰;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颁发其中一份最高奖励。

    第九条    各大队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系主任任组长,由中队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分队长、团支部书记组成,负责统计、公布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初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成立学生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教务处领导、大队长组成,负责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和修改各种奖励办法,复核审批获奖名单。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二条    获各种奖励后,经复核或举报发现有不符合评奖条件的,追回已发的全部奖金,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