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  来源: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22  阅读:20367

序  言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80年4月,前身为云南省公安厅劳改干部学校、云南省劳改局技术学校,1983年两校合并组建“云南省第二公安学校”,1987年和1995年先后更名为“云南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和“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2003年组建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建校至今,学校为云南省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培养输送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维护云南边疆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秉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警察核心价值观,坚持“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的发展定位,遵循内涵发展与外延拓展相结合的办学原则,践行“忠诚笃法、知行合一” 的校训,彰显“忠诚笃法,强警塑人,根植行业,教学练战,培养造就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的办学特色,将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西部领先,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的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司法厅领导,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管理。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云司警院”;英文译名为:Yun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

学校办学地址为:昆明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yncpu.net

 

 

第二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在职警官继续教育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为辅,探索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第十条 学校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继承和发扬人民警察优良传统,坚持警务化管理,促进云南警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崇尚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行业能力提升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多形式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内同类型高校加深合作,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校党委

第十四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研究院、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教授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权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每届任期5年。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二节 校长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一般由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十二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质量评估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重点建设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等奖项;

(四)受校长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学校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五)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六)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七)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第五节 教学管理

三十三  学校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各系是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其它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及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三十四  各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全面负责各项工作,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履行职责,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十五  各系重大事项实行系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制度,讨论决定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十六 学校支持各系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各系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六节 民主管理

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八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三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十四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四十五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四十六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十七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四十八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履行学生会职权。

四十九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享受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相关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同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的政策规定管理。

五十一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职员工纳入人民警察和公务员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相应权利;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二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三 学校积极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进修锻炼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十四 学校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十五 学校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六  对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等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章 学生

五十八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普通人民警察高等院校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报名、考试、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

    五十九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相互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一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十二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警体训练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六十三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六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和各类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十五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吸纳社会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

六十六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其他权益。学校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制度,提高资产配置效能,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六十八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六十九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校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七十  学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七十一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学校的办学质量。 

七十二  学校设立“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学校办学历史上,曾在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在学校任职任教的教职工、兼职教师、聘请的专家教授等。    

学校校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七十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予以表彰。

七十四  学校成立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理事会(简称“事会”)。事会是由热心中国高等教育、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非盈利性的集团式联合体。

七十五  理事会成员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促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十六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议推举产生。常务理事由常务副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推荐人选,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产生。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临时召集全体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十七  理事会设立学校理事会基金,资金由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

七十八  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理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七十九  理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理事会成员等。

第八章 学校标识和文化

八十  学校校标整体图形为圆形,色彩为蓝色,图形如下:

 

    八十一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蓝色校标,正上方配以蓝色校名。

八十二  校训:忠诚笃法 知行合一。

八十三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八十四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八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八十七 本章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