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6  阅读:15013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并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1、学院实行院外聘专职督导与兼职督导相结合的体制。外聘专职督导由学院根据情况直接聘任,兼职督导员按照本人自愿,各部、系推荐,教务处审核,学院统一聘任的原则聘任。聘期一年,可以连聘。

2、教学督导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发表意见,在学院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教授、副教授和管理专家担任。

 3、各系部应参照本条例组建系部教学督导组,根据本系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1、在学院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承担教学督导工作。

2. 参与日常教学巡查及教学日志、教学签到表的回收,并及时反馈教学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3. 完成听课任务,外聘专职督导每月随机听课量一般不少于16课时,校内兼职督导每学期随机听课量一般不少于10课时。每次听完课后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做出分析评价,并认真填写《教师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每学期要汇总上交阅存。

4.注意总结教学经验,发现典型,及时帮助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和讲授水平。

5.查看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检查作业的布置、批改和作业成绩登记等情况,全面掌握教师备课、讲课及辅导答疑的情况。

6.检查教学任务和内容等是否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7.了解各系部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8.每学期提交一份督导总结报告。

三、教学督导员工作准则

1、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成员应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2、在督导过程重要注重“督”与“导”的结合,强化“导”的功能。

3、与相关系部协调配合,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通力合作。

4、严守督导纪律,对评议意见不得随意传播。

四、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2、可随时深入课堂、实训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3、可调阅各系部、各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志、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等。

4、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5、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6、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五、运行与管理

1、教学督导人员可采用随机听课、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项调研、抽查有关教学资料等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2、教学督导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情况,讨论工作或组织学习。

3、教务处每学期初做出督导计划,期末写出督导工作总结。

六、附则

1、全院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接受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各系部积极支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

2、学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随时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予以受理并给予答复。

3、外聘专职督导每月按1800元支付工作报酬;院级兼职督导在教务处考核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教学督导费。一年工作量按10个月计算。

4、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