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监察审计处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2  阅读:16266

云司警院党【2016】43号

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现将《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 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附件2.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

 

 

                    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20日


 

附件1

中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云办发[2016]36号)、中共云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云司党[2016]57号)、省司法厅纪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纪[2016]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2.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全面客观、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纪律为尺子,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院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对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觉悟态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定性量纪。

3.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

二、切实履行实践“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

实践贯彻落实好“四种形态”,学院党委、纪委、政治部、各党支部都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学院党委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情况,制定计划,推动工作的落实;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委、纪检组报告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一次;专门听取学院纪委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实行谈话提醒主体责任人制度,对反映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突出问题,党委书记应亲自谈话或安排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集体讨论,严格把关。

(二)落实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凡是上级党委、纪检组做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决定,或者委托下级党委对厅管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必须由党委书记与问题涉及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组;凡是纪委提出反映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问题,由党委书记亲自谈话或安排班子成员与问题涉及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组;凡是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被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说明,督促整改落实。政治部和纪委工作人员参与并作记录,谈话记录由政治部负责整理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抄送学院纪委(附件2)。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负责、敢于担当,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具体责任;凡是反映分管部门负责人问题的情况,必须亲自谈话,认真处理;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要和分管联系部门领导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活动,谈话记录由班子成员所在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整理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抄送学院纪委(附件2);

(三)落实纪委主体责任。纪委每学期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组报告纪律审查情况一次,向党委提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的意见建议;重视从日常谈话提醒、信访举报和巡查、审计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做好对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协助党委抓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纪委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谈心交心,要把谈话函询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使实践“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化;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有案必查,以党纪党规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准用好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组织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谈话记录由监审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整理后归档(附件2)。

(四)落实政治部门主体责任。政治部门要切实履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拟任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核实、推荐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环节工作,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严格组织调整程序切实规范调整工作,对纪检机关纪律审查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每季度至少要与部门人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活动,谈话记录由政治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整理后抄送学院纪委(附件2)。

(五)落实党支部主体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学院各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中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支部组织生活中实现常态化。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每个月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防止“第一种形态”空转。党支部书记或部门领导每季度至少要与部门人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活动,谈话记录由党支部纪检委员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整理后报送学院纪委(附件2)。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纪委、政治部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招生、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干部在职培训、学生学历提升培训、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对于党委班子成员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谈话内容主要围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

三、“四种形态”的运用方式及范围

(一)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纪委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5类标准和方式进行处置,提出处置建议,按程序提交纪委会议集体研究,依照会议集体研究的意见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对反映下列问题线索,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与本人见面,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笼统,不具体,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适宜采取用第一种形态解决的其他问题)。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核实了解的,应当向被反映人发出谈话函询通知书,由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或者书面检查的签字背书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省纪委《关于规范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云纪发[2015]11号)和厅纪委《关于规范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办理。对被反映人不能说清情况、也提供不出证明材料的有关问题,纪委要进行再核查。

纪委进行谈话函询后,被反映人应当在民主生活(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情况说明或者检讨。形成函询谈话的工作情况报告,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需要初核;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教育提醒,并给予了结。

初步核实结束后,纪委要形成初核情况报告,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立案;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情况提出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等建议;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视情况向本人予以说明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了结;其他处理方式。)

    根据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的情况,如需给予党员干部通报、诫勉等问责处理的,纪委提出处理建议并经案件审理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由问责机关决定作出通报,诫勉决定。被问责人员由党委负责落实问责事项,党委书记或安排班子成员与被问责人员谈话,给予严肃批评,并责成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

    纪委认为不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或者经过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党委书记或安排班子成员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政治部和纪委工作人员参与并作谈话记录,存档备查。

纪委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建议党委及时采取提醒谈话、约谈、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批评教育,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二)第二种形态的适用(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由纪委组织初核,立案审查。

    经过立案审查和审理,纪委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党委书记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受处分人的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由政治部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三)第三种形态的适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通过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经过立案审查和审理,纪委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党委书记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深刻汲取教训。

纪委可根据受处分人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降职、免去试任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提前退休、解聘等组织处理建议,由政治部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四)第四种形态的适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的,按程序严格审核和报批后,可先行移送司法机关。纪委对党员干部给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可向党委提出给予组织处理以及取消其相关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的建议,由政治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纪委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实施细则》(云发办[2015]18号)。在案件移送、管辖权限、定性处理、款物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如有意见分歧的,依照法律法规研究决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上级党委和纪检组协调解决。

    践行好“四种形态”要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院纪委将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学院政治部和纪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政治部和纪委派人参加。根据诫勉谈话情况将谈话实质性效果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的严肃审查。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四、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党委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的领导,每学期专题研究实践“四种形态”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推进工作常态化。党委书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完善工作机制。纪委、政治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实践“四种形态”的工作协作、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机制。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落实 。

(三)强化监督检查。政治部要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督促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经常性教育管理。纪委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汇总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附件2: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uploads/jsc/201611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