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9  阅读:1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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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标准

1、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对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动态掌握,只有从总体上分析其家庭收入较低且在一个较长时间之内都不可能改善的学生才可列入经济困难学生。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学院所在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学生生活费和学费的来源,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平时的消费情况来确定。

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队民主评议,大队审查,资助办公室审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大队成立由大队长任组长、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分队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分队干部、团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学院资助办公室、大队认定工作组、分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资助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大队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严格认定程序。

(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经所在分队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消费状况进行评议,由辅导员根据学生评议结果评定类别后,提出意见报所属大队认定工作组。

(3)各大队认定工作组应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并报学院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园网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办公室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尽快予以答复。

4)资助办公室审批后,分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学院和各大队每学年应对二年级、三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5、大队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

六、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取消半年受资助资格;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一年受资助资格。

2、有高消费、乱花钱、酗酒闹事等不良行为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3、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无故不参加者,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受资助资格。

4、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而获得资助者,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给予纪律处分。

5、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教育困难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珍惜时光,勤奋读书,遵纪守法,立志成才,为将来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奠定坚实基础。

七、本办法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