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刘刚  来源:云司警院[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03-23  阅读:14797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标准

(一)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只有从总体上分析,其家庭收入较低且在一个较长时间之内都不可能改善的学生,才可列入经济困难学生。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学院所在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学生生活费和学费的来源,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平时的消费情况。

(三)认定档次设置为“不困难”、“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四档。“ 一般困难”学生,可以资助。“ 困难”、“ 特殊困难”两类学生,必须资助。

三、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队汇总,中队(年级、专业)民主评议,系(大队)审查,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接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中队长(辅导员)、系主任(大队长)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四、健全组织机构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各系(大队)成立由系主任(大队长)任组长、副大队长、中队长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中队(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中队长(辅导员)任组长,分队干部、团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动态把握,其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系(大队)认定工作组、中队(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大队)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户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建档立卡户贫困学生,由本人递交盖有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公章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他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并附上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经所在中队(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消费状况进行评议,由中队长(辅导员)根据学生评议结果评定类别后,提出意见报所属系(大队)认定工作组。

(五)各系(大队)认定工作组应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并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尽快予以答复。

(六)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分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院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时,优先考虑“孤儿学生”,优先考虑当年度“建档立卡户学生”, 优先考虑当年度“城市低保户学生”,优先考虑“家庭遭受突发灾祸学生”。

(二)各系(大队)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对有酗酒、赌博、传销、网贷、高消费等不良行为者,及时进行教育,必要时通过程序变更其原认定资格。

(三)各系(大队)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显著变化。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而获得资助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教育困难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珍惜时光,勤奋读书,遵纪守法,立志成才,将来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云司警院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八、解释权

本办法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