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队辅导员选聘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5  阅读:15007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队辅导员

选聘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各系、呈贡校区综合办: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和引路人。为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队伍管理,调动辅导员队伍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和《学院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选聘条件

1.按师生比不超过1:100的比例设置分队(班)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应以专业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

2.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3.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6新招录的青年警察,在职称晋升方面按《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细则》执行。

7.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服务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8.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治部、学生工作处和系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选聘工作。

二、辅导员的管理办法

1.辅导员在系领导、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大队要对辅导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实施具体考核。

2.建立辅导员考核制度。按每年60分的绩效考核分,每半年考核一次。

3.加大培训力度。以参加全国、省级高校辅导员培训为重点,学院日常培训为主体,狠抓辅导员的系统培训。学院按照每位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加强辅导员日常培训。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资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省外高校进行短期挂职锻炼和培训交流。

4.设立“学院优秀辅导员”奖。学院每年在教师节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评比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在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活动基础上,年底结合绩效考核择优遴选“学院十佳辅导员”。

三、辅导员岗位工作职责

辅导员在大队的领导下,依据《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开展所负责分队的学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学生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创新理论教育,抓好大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法规、荣辱观、形势政策等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3落实本分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做好本分队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种推荐上报工作。

4.开展学生就业信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念,做好毕业生各类数据的收集、统计、录入等工作。

5.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文体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

6.抓好学生寝室文化建设,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内务卫生习惯,做好寝室安全、卫生和文明建设工作。

7.做好学生的评先评优、综合测评、考核评定、学年小结鉴定。

8.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实践能力。

9.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

10.做好校风、校纪及安全法制教育工作,办理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报批工作。

11.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12.每周检查学生内务卫生一次、召开主题班会一次,每月检查学生警容风纪一次、每季度负责对分队学生逐一谈话一次,做好记录,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13.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社团举办的各种比赛和文体活动,并到现场指导、组织和管理。

14.每学期开学时一个月内提交给大队一份工作计划,学期末提交一份辅导员工作总结。

15.做好毕业生的安全责任状、实习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协助办理学生免修、退学、入伍、休学、复学等工作等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6.完成学院、系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客观、公正、公平、规范的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绩效

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常规和创新相结合、自我评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100分计算,主要包括自身职业素质和开展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警务化管理、学生组织建设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

(一)德 15分

1.政治觉悟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高度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保持清醒的全局观和大局意识,组织性、纪律性强;

2.政策理论水平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

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服务意识强,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4.为人师表

具备优良的道德素质,工作中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工作落实

高度重视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并抓好落实。

(二)能 15分

1.管理能力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快速妥当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2.表达能力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

具备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的能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参与各级各类思政课题研究;

4.创新能力

具有创新意识,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

(三)勤 20分

1.每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经常组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诚信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坚持深入课堂、宿舍和学生,组织参加学生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按时参加学院、系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有相应记录;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和系部部署的各项任务;

6.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学生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7.认真记录重点工作和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四)绩 40分

1.学生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安全法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等的成果。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开展学风、考风教育、寝室检查,以及学生综合测评、各项评优评奖等学风建设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困难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等困难学生的帮助;奖、贷、勤、补、免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动员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继续教育情况等。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培养先进典型的情况。所带学生获得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等获奖和表彰情况。

5.特色工作开展情况。能否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在创新中寻求学生工作的新突破与新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五)廉 10分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学生工作情况;

2.工作和生活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分管领导、政治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我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成员由系主任、副主任、大队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本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系组织。季度考核每三个月一次,年度考核每一自然年度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结合绩效考核进行。聘期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一般在聘期最后一年年底进行。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辅导员对照岗位职责以及本细则有关工作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自己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提交所在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

2.个人履职及表现情况测评。各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照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任务标准对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成效进行测评。

3.民主测评。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系主任负责,副主任、大队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对辅导员个人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述职交流和民主测评。

4.考核成绩及等次的拟定。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个人履职及表现情况测评、民主测评等,拟定辅导员个人年度考核成绩,结合学院分配的辅导员考核优秀指标,综合提出对辅导员的考核等级建议并反馈给本人。

5.公示。辅导员个人考核等级在系部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6. 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辅导员考核结果,并提交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在职务、职称晋升、评选先进、绩效考核分确定及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所负责分队有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的,对辅导员绩效考核扣分入下:

(一)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每人每次扣0.5分;

(二)学生受到记过处分,每人每次扣1分;

(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每次扣2分;

(四)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每人每次扣4分。

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绩效考核分: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六)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系需根据本细则结合系部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