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警务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 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一年。
第三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者:
(一)有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