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家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李振薇  来源:行政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6-11-22  阅读:14869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印发《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家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呈贡校区综合办:
    为加强学院办公家具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价值并提高其使用效率,以更好地服务教学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订了《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家具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家具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办公家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办公家具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办公所用的桌椅、书架、书柜、文件柜、档案柜、茶几、沙发等家具,其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依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文件。
第三条 行政后勤处对学院办公家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受理各部门办公家具添置申请; (二) 在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与财务处配合采购; (三) 建立并登记办公家具配置簿; (四) 监督、检查办公家具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 办公家具采取实名领用登记,“谁占有使用、谁保护管理”的原则,教职员工要合理、谨慎使用办公家具,爱护公共财产。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办公家具的统计、申请添置、报修、报废等日常管理。办公家具管理员应报行政后勤处备案。
第五条 办公家具属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搬移家中或搬到学院宿舍使用,违者责令退还,并视情节决定是否予以通报全院。 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家具未经行政后勤处同意,不得挪出他用。
第六条 因办公家具的普遍通用性及办公家具若多次搬迁将明显缩短其设计使用年限之故,办公室人员调整或办公室搬迁时,原则上办公家具不随人走,即“人动物留”;确有搬移之特殊必要,须经行政后勤处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情形,否则行政后勤处不予受理添置申请。 第八条 学生用的桌椅、床柜等家具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行政后勤处负责解释。